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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惇安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盧偉銘  
訴訟代理人  李昱霆律師
            蔡嘉政律師
被      告  荷蘭商哈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seph C Loiselle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法律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50,6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22元。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Joseph C Loiselle之實際住居所,若其無我國國籍,則應補正其居留證號、國外住居所地址。
三、當事人書狀依法應用本國文字,請提出所檢附書證之中文譯文(原起訴狀所附書證以英文表示部分,請翻譯為中文,並蓋用合格翻譯社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