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芯創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遠
訴訟代理人 李宜諪律師
被 告 謙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如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0,806元【本金3,818,227元及自114年7月16日起至115年1月8日止(起訴前1日)按年息5%計算之已發生利息92,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