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被 告 呂福龍 住新竹縣○○鄉○○村00鄰○○路000 巷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福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8,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