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黃文俊
黃文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松均律師
陳怡榮律師
被 告 日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文凱
被 告 謝文凱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宜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16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9,509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後,尚應補繳914,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