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榕
被 告 竹北新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懷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服務費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