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凌于淇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82,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213元。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112,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