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張絨馨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捌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