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高連成
訴訟代理人 蘇家弘律師
被 告 原明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原
被 告 張麒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彭郁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