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桂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仍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