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葉家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裕和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