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蔡善淳
被 告 磐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美霞
被 告 同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會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