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71號
原 告 蔡韋志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韓昌軒律師
被 告 日作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禎意
被 告 黃世光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吳彥鋒律師
被 告 劉家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另原告應提出被告劉家佑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