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怡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婉頤
被 告 瑞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章
訴訟代理人 顏子淵
廖敏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89,081元(以民國115年1月12日收盤價1美元兌換新臺幣31.91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1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