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太陽下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騰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814,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