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豐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被 告 台灣飛行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瑤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清償借款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5,040元(已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