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王崢
汪培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關鍵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捌萬參仟捌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