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蔡陳瑞香即陳堯宏之繼承人
陳瑞媛即陳堯宏之繼承人
陳甘玉美即陳堯鎮之繼承人
陳麗如即陳堯鎮之繼承人
陳文銘即陳堯鎮之繼承人
陳堯豊即陳堯宏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蔡陳瑞香即陳堯宏之繼承人、陳瑞媛即陳堯宏之繼承人、陳甘玉美即陳堯鎮之繼承人、陳麗如即陳堯鎮之繼承人、陳文銘即陳堯鎮之繼承人、陳堯豊即陳堯宏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5人(不包括被告陳堯豊即陳堯宏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肆萬伍仟陸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貳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