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張嘉宏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璞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4,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