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被 告 范瑋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3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