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陳彥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3,598元(含本金1,323,229元及如附表所示已發生利息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6,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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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年3月14日起至115年3月16日(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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