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朱文呈
訴訟代理人 朱宏益
朱佳益
被 告 竹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鑾
被 告 欣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排除侵害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第一項聲明、第二項聲明、第三項聲明均為排除對新竹市○區○○街00號建物所有權之侵害,其訴訟目的一致,而三項聲明均非屬身分或親屬關係,為因財產權涉訟,又所受利益客觀價值均不明確,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原告起訴之第四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則為1,224,000元;原告起訴之第五項聲明(施工影響日經原告以書狀補充為114年9月24日)計算至訴訟繫屬日(115年5月19日)前一日,訴訟標的價額則為195,16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069,1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