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資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良萍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巨漢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滄鍊
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
王櫻錚律師
陳思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0萬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4,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