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林沛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3,348元,應繳裁判費3,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