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被 告 陳定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4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