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鍾昆霖
李怡慧
蔡淑如
蔡政銘
杜雨道
陳治聖
賴仁堯
江秉儒
楊凱鈞
李彥蓁
林子軒
陳蓓瑩
饒高聖
盧俊學
詹宗霖
楊雅菱
林盛偉
蔡世昌
鄭涵嘉
黃聖馨
劉子齊
黃上豪
張育嘉
徐意雅
鄭治中
夏敬媛
黃昱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秋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86,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