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 告 德恩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梁雪花
被 告 呂柏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柏翔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