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玉寶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聚然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被 告 陳思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伃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伍萬參仟柒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亦應於文到7日內,提出坐落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全份第三類土地登記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