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陳琬菁
被 告 綠核動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挺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第一項聲明及第二項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然所受利益客觀價值不明確,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第三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1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7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