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生泰度量衡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明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李國任律師
被 告 黃聖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