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38號
原 告 陳怡如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羅士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沐宸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