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被 告 黎育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677元【本金158,925元及自113年9月27日起至114年11月2日止(起訴前1日)按年息5%計算之已發生利息8,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