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被 告 徐瑞賢
徐志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