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54號
原 告 許榞庭
訴訟代理人 梁馨云律師
李隆文律師
被 告 林武傑
訴訟代理人 武傑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02,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