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許鈞毓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
複代理人 戴宜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義房屋竹北高鐵京宸店、蔡清凱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