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苗栗縣三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光洋
被 告 郭淑儀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保證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1,071元(本金1,500,005元,加上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合計1,511,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8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8,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