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翁毓君
被 告 國陞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林建安
田佳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8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