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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      告  邱冠霖  

訴訟代理人  黃韋儒律師
            陳宇緹律師
            洪雅芸律師
被      告  張舒涵  
訴訟代理人  邱錞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