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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 告 邱冠霖
訴訟代理人 黃韋儒律師
陳宇緹律師
洪雅芸律師
被 告 張舒涵
訴訟代理人 邱錞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