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43號
原 告 許淑芳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34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以115年訴字第743號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