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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15號
原      告  宋俊鋒  

被      告  漢亭頓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因被告漢亭頓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係設立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對無誤。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