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38號
原 告 張振良
被 告 林聲華
上列當事人間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亦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其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例如: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在確認之訴,應表明求為確認某法律關係或其基礎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之意旨。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或基於某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權利。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必有其原因事實,原告於訴訟應表明訴訟標的及與之結合之原因事實,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民事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以致本院無從審理,其起訴程式自有欠缺,是依上開規定,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