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代 理 人 莊孟璇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陳○暘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茹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洪○偉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陳○暘(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115年6月20日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安置人陳○暘(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相對人)於民國114年6月2日於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出生後出現戒斷症狀,經藥毒物篩檢結果為安非他命、尼古丁代謝物及其他類藥物陽性反應。聲請人考量相對人母過往曾有兒少保通報紀錄,所生6名子女皆由其他親屬及社政單位協助照顧,及相對人三姊同為毒品戒斷新生兒,評估相對人母於懷孕期間有吸食毒品及置相對人於毒品環境中,故相對人母不適擔任照顧者,遂於同年月17日將相對人予以緊急安置,並經本院裁定准予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在案。相對人母長期未有穩定工作,經濟及生活上皆依賴交往對象,而交往對象多有前科與吸毒情形,於聲請人處遇期間,相對人母未積極改善自身行為,於懷孕期間持續吸食毒品及致相對人出生後有毒品戒斷反應,目前工作及住所皆不穩定,社工評估相對人母親職功能薄弱;相對人父情緒控管能力差,情緒高漲時曾對相對人母及相對人母親屬衍生言語恐嚇等暴力,且照顧相對人意願易受情感影響,執著於相對人受傷之國賠提告等事。又相對人父與相對人祖母工作時段皆為夜間,相對人父母尚未規劃完善之具體照顧相對人計畫,且相對人現因故有腦傷狀況,本案已進入司法早介程序,後續有積極復健治療需求,故評估相對人父母現皆不適合擔任相對人之照顧者,為使相對人獲得妥適照顧,爰聲請就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述主張,有新竹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本院115年度護字第43號民事裁定影本等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歷次安置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相對人為甫滿週歲之幼兒,亟需妥善之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方能健全長成。然相對父母對於撫育、照顧相對人之意願薄弱,且相對人後續尚有醫療復健需求,需耗費較高照顧能量,其父母顯難以承擔對兒少之扶養責任,暨相對人母現無法聯繫,相對人父則同意本件延長安置等節,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聲請人復查無其他適當之人可得養育照顧相對人,堪認相對人不適宜返家,是為使相對人能在穩定安全之環境中成長,自有予以延長安置,並妥適照護之必要。故聲請人上揭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