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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高虹安  
代  理  人  劉仁瑛  
相  對  人  林○晏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諾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晏自民國115年3月30日21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生父不詳,母親林○諾因收入不穩積欠債務,委託其前養母溫女士照顧相對人,期間相對人母親林○諾未盡監護扶養之責,其委託照顧相對人之溫女士因年老無體力負荷扶養,然相對人母親林○諾不斷推諉照顧責任遲未接返,且拒絕透漏相對人生父資訊,並屢次因管教責打相對人成傷,至相對人陷入無依困境。相對人母親於聲請人處遇期間數度搬遷,終於民國113年11月間尋得新北市居所,經聲請人函轉新北市政府進行跨轄訪視,新北市政府於114年1月22日韓為表示相對人母親自述尚未找到合適照顧人力,希望聲請人延長安置。聲請人於114年2月25日邀請相對人母親林○諾參與重大決策會議後,然追蹤至今,其並未依照決議有積極作為,且消極配合強制親職教育,推延處遇服務,其經濟、住所均不穩定,聲請人已經向本院聲請停止相對人母親林○諾對相對人親權。為維護相對人身心健全發展及保障權益,聲請人爰依法向本院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述主張,有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護字第146號繼續安置、112年度護字第218號、第305號、113年度護字第81號、第164號、第251號、第345號、114年度護字第83號、第154、242、308號延長安置卷宗,核與其前開主張之事實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尚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亟需妥善之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方能健全長成。然其母親林○諾長期將相對人托付他人照顧,忽視相對人生長之所需,且於相對人遭安置後,自述因工作忙碌而尚未尋得合適照顧相對人之人力,又因更換工作,上班時間不固定,且亦未依照決議有積極作為。目前相對人母親林○諾已無法聯繫,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證,而相對人親屬現無合適替代資源可協助,為使相對人能在穩定安全之環境中成長,自有予以延長安置,並妥適照護之必要。故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延長安置,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