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豐邑晴空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訴訟代理人 王韋傑律師
李宛珍律師
盛美元律師
相 對 人 劉曉玲
張雅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羅閎逸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相對人聲請參加訴訟,而聲請駁回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稱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因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敗訴,其私法上地位將受不利益者而言。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下稱區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所設立之組織,旨在執行區權人會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具有成為訴訟上當事人之資格,得以其名義起訴或被訴,就與其執行職務相關之民事紛爭享有訴訟實施權。故以管委會為原告提起訴訟,管委會就該訴訟既享有訴訟實施權,而為法定訴訟擔當,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2項規定,該判決之既判力自及於區權人,其訴訟標的就管委會及各區權人間必須合一確定,區權人就此訴訟,自屬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而得為參加。
二、本件聲請人以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即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嗣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即聲請人30,000,000元,及其中15,000,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15,000,000元自民事擴張訴之聲明及準備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相對人以其為系爭社區之區權人為由,為輔助聲請人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於民國115年6月5日聲請參加訴訟(本院卷一第319頁收狀日期戳章)。查相對人為豐邑晴空匯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區權人,有建物所有權狀在卷可考(本院卷一第327至331頁),則有關聲請人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依前開說明,聲請人為法定訴訟擔當,相對人為實體權利義務之歸屬主體,判決之既判力及於相對人,其訴訟標的就管委會及各區權人間必須合一確定,相對人自屬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其聲請參加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駁回相對人之訴訟參加(本院卷一第371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