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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登普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柏誠  
訴訟代理人  蔡采薇律師
被      告  瀛海矽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譽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所為判決主文第1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所為之115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就原告訴之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陸佰萬元整,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宣告。」,僅判准「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漏未依原告聲請假執行為判決,而此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自無庸再行言詞辯論程序,應即為判決。茲審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