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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陳美儒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表: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1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政美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0110-NE-0000776-9
10
10000

002
政美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0110-NE-0000777-0
10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