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凱鴻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榮
代 理 人 邱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