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閎宇新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怡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