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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楊朝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1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01
德碁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7-SX-10170-0
1
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