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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葉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D-1242194-0
1
1,000

2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X-109451-0
1
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