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程茵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詩萍(下稱吳詩萍)之繼承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證券原係吳詩萍所有,而吳詩萍已於民國106年5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包括程東昱,渠等協議由聲請人一人繼承如附表所示證券,有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同意書在卷可憑。
二、如附表所示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